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直播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法院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按照规定不得进行公开的案件,禁止网络直播,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银行卡号、车牌号等信息,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保护庭审参与人的个人隐私及人身安全。
第四条 全市法院应当确保法庭内配备相应的庭审直播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出现庭审视频没有声音或声音过小、视频与声音不同步及庭审画面黑屏、花屏、蓝屏等现象。
第五条 建立庭审网络直播风险评估机制,全市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拟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应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存在风险隐患的案件不得进行直播。
第六条 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庭审中的突发事件,如遇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纪律、辱骂法官、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当事人突发疾病等状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第七条 法官、书记员需着装规范,严禁法官不着法袍、书记员着便装,严禁当庭换装,严禁开庭时出现使用手机、坐姿不端庄、吸烟、打瞌睡等现象。
法庭环境应当保持庄重整洁,严禁座椅悬挂法袍,严禁未摆放坐席卡或摆放错误,严禁法庭堆放与庭审无关的杂物。
第八条 法官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熟练掌握庭审方法和技巧,遵守司法礼仪,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官在开庭前应当提前阅卷、提前到庭,庭审中把握庭审节奏、控制庭审秩序、展现法官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第九条 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审判业务庭室书记员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系统操作培训活动,由各院网络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对庭审网络直播系统以及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与日常指导,有效提高书记员对庭审网络直播设备的操作水平及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能力。
第十条 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自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形,不得人为中断。如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不宜继续进行直播的特殊情形,审判长有权决定中断庭审网络直播。待中断事由结束后,恢复庭审网络直播;若中断事由无法消除,审判长有权决定终止网络直播。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均应记入庭审笔录。
第十一条 全市法院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庭审网络视频舆情监控,及时掌握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及直播后网民留言,并及时反馈给业务庭,防止有人恶意炒作、利用网络发酵,并针对舆情快速制定解决方案,有效化解网络舆情风险。
第十二条 全市法院应当将庭审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大庭审评查力度,确保庭审特别是网络直播庭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通过“优秀庭审”评选活动,在全市法官中进一步树立精品意识,充分发挥优秀庭审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带动提升全市法院庭审网络直播质量。
第十四条 严格司法作风突出问题整治要求,发挥审务督察作用,对庭审不规范行为,进行全市法院范围内通报,同时部署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全市法院院应当将庭审网络直播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工作,通过绩效考核促进庭审网络直播规范开展,对因不当直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1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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