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坚决防止推诿敷衍和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该解决的不解决,防止为暂时息事宁人而突破现有法律政策界限,“花钱买平安”,引发更多矛盾。
二、工作方法
严格以政策法律为依据,尽力做到“事心双解”,实现“案结事了”。
(1)信访人的诉求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依法启动法定程序解决。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案件裁判存在瑕疵的,及时补正或者通过释法明理息诉化解。
(2)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法定程序已经穷尽或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的,通过释法明理、思想教育、帮扶救助等手段化解。
(3)经过思想教育仍然缠访闹访,我院与地方政府沟通并与地方政府共同稳控,对于终结后移交地方稳控化解的案件,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或信访联席会议,并积极配合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4)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条件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协调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通过打击处理,加强法治教育,促进息诉罢访。
三、责任分工
专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办理单位,对属于“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化解责任以事发地法院为主,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法院和其他有关单位承担协办和稳定责任。我院在案件终结报备之前应积极与信访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政府沟通,就报备终结、稳控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四、不同案件情况的处理
(1)对于经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驳回或经再审作出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重复信访,以及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申诉的国家赔偿案件重复信访,通过释法明理,思想教育、司法救助化解的,以息诉罢访情况(附信访人表示不再上访的息诉罢访协议或者谈话笔录)填报;上访人明确表示不去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支持检察建议的,经开展释法明理、司法救助等工作,可以报备终结,以终结情况填报;认为有复查必要,进入再审程序,经过再审改判化解矛盾的,以再审结果填报。
(2)对于经过思想教育、司法救助等,仍然坚持上访,有违法行为符合有关打击处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3)执行重复信访事项的办理
对于执行重复信访事项,我院及时约谈信访人,核实信访诉求,结合案件办理情况,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有针对性的化解方案,依法依规推动案件实质化解,争取信访人息访。
(1)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执行等问题的,应积极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案件执行完毕。
(2)存在错误执行等问题的,应予以纠正,以纠正情况报告及对信访人的反馈。
(3)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执行信访案件,而应通过诉讼、审判监督、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等程序寻求救济的,告知信访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4)反映的问题或不属实的,应反馈核查结论,进行释法说理,对信访人的反馈。
(5)已经法定程序处理完毕,信访人仍然坚持信访,对信访人进行教育疏导,释法明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29 1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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