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某于2020年7月13日至7月28日期间,通过自称为长春市公安局纪检处副处长、微信发送身穿警服的照片、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出示警官证等方式虚构公职人员身份,获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并先后以为被害人赵某的丈夫姜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办理缓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微信转账款、银行汇款等共计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甘某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返还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于2021年3月1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于2021年3月4日被害人报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返还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15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故本案被告人甘某共计诈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7万元,现有人民币33万元尚未返还。
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于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 2028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甘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即赔偿)。
典型意义
当甘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犯招摇赚骗罪与诈骗罪,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本案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冒充长春市公安局纪检处副处长身份,且出示警官证等方式虚构公职人员身份,以帮助减刑的说法骗取被害者钱财,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同时,他骗取赵某人民币43万元,财产损失较大,按照重罪诈骗罪对其处治。此案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治的典型案例,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28 15: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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