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必须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才得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