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出具《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详细填写委托部门、委托类别、简要案情、委托事项、送检材料以及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本级法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移送至委托管理部门。基层人民法院涉及对外委托案件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直接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管理部门.对外委托事项涉及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向委托管理部门移送以下材料:
(一)《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
(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
(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四)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五)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报告文书;
(六)涉及评估事项的评估基准日确认书;
(七)与对外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外委托事项涉及司法拍卖、变卖的,审判执行部门应 当向委托管理部门移送以下材料:
(一)《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三)拍卖、变卖标的物的评估报告副本或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四)拍卖、变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来源、现状和瑕疵情况说明;
(六)拍卖、变卖保留价确认书;
(七)与对外委托拍卖、变卖有关的其他材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5 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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