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作用,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统一裁判尺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二条 遵循司法规律。优化专业法官会议人员组成,科学定位专业法官会议职能,健全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恰守司法公正。认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章 专业法官会议组织构成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领域法官业务专长,为合议庭、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等工作需要而建立的机制。
本院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刑事、民事、审判综合(立案、行政、审监)执行四个专业法官会议,为各审、执合议庭、独任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独任法官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独任法官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独任法官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三章 研究案件范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做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五)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
(六)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四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院长、副院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专业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主持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主持。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案件咨询需要召开,召开时间由主管副院长根据报请研究讨论的案件情况确定。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讨论案件发表意见时,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干扰,明确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合议庭、独任法官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将需要讨论的案件材料发送给参会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2、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列明需要研究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和理由,分歧意见较大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3、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4、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意见表决,会议主持人可以归纳会议讨论形成的主要意见。
5、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当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按照规定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仅供合议庭、独任法官参考,不具有约束力,是否采纳由合议庭、独任法官决定。
合议庭、独任法官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造成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独任法官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承担责任,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合议庭、独任法官可报主管院长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附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内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成员及时签名确认,并附入案卷副卷存档。
专业法官会议的会务保障及会议记录等工作由提请研究讨论案件的合议庭、独任法官指派审判辅助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发布参阅案例或总结裁判规则。
第十五条 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专业法官会议还可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可以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2017年公布的《专业法官工作规则》自本规则公布日废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6 1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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