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二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第三条 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恪守司法公正。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职能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修改较大)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五)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六)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七)本院被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或发回重审、改判而提起评查的案件;
(八)专项、重点评查的案件质量责任认定;
(九)依据法律规定或上级院要求必须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法官会议讨论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
(二)拟做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同级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四)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五)院长认为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章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第九条 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和主审法官会议复议,经复议仍未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对于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审判委员会应用系统上传汇报材料,依次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梳理汇总报院长审核批准后安排上会。
第十一条 对于第八条规定的以及其他非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通过公文系统将汇报材料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查后转发审判委员会秘书。信访终结和司法救助案件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请院长审定。
审判委员会秘书定期汇总上述案件并报请院长审定。经院长审核同意的,审判委员会秘书通知承办法官将案件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应用系统安排上会。
第十二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全程留痕,提交时间、审批时间及会议召开时间皆以系统自动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承办人均应在会前制做报告,报告应在会议召开二日前提交。审议提请后,需要更改报告的,提请时间以最后提交正式报告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审查)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法官会议意见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审查)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1-5)。
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程序性审核审理(审查)报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告知承办人按照要求修改,承办人应自接到通知后2日内完成修改,对未及时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审判委员会秘书登记后予以退回,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提请。
第十五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文件应附起草说明,对文件的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予以解释说明。上会文件均应在会前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委员应在征求意见环节充分提出意见建议,未被采纳的可在会上继续发表,已被采纳的不再重复提出。会议讨论过程中,原则上只对征求意见环节已经提出但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或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每个文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周固定时间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者事项承办人;
(二)承办案件、事项的部门负责人;
(三)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
(二)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三)会议主持人认为可以列席的其他人员。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和事项时,可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一)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二)经院长与检察长协商需要列席会议的案件;
(三)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会议时,可以在合议庭或者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汇报;
(二)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分管院领导补充说明情况;
(四)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委员的意见;
(七)主持人主持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及审判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审判委员会工作纪律。汇报人依顺序汇报,不得列席或旁听其他汇报议题。除审判委员会秘书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汇报人对审判委员会笔录或决议事项有疑问,可会后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播放相应内容进行确认。会议期间,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如有紧急事项需要请示、汇报的,需要与审判委员会秘书联系。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按照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利用智能审判委员会系统对会议记录审核签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和语音智能转换系统,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
第二十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设审判委员会秘书。审判委员会秘书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三)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四)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五)整理、呈送会议讨论材料;
(六)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七)整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八)撰写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九)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案例的整理、公布;
(十)按审判委员会授权督办决议事项;
(十一)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考勤工作;
(十二)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判委员会履职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参加重要会议或者开庭等特殊事项不能出席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全体会议应向院长请假。对于委员参会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审判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制作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者决议,及时组织参会审委会委员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后发送相关部门 或人员存入案件副卷,审委会秘书应当将会议相关材料装订存档。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委员会决议作出后,因事实变化或者发现相关情况,确有必要变更审判委员会决议的,经院长提议或者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并报院长同意,可暂缓决议执行,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审判委员会经复议,认为原决议正确的,恢复原决议的执行,认为原决议需要变更的,作出新的决议。
第四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议,合议庭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决议的案件或者事项,相关部门需在制作完成文书、文件成稿一周内送交审判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存档。审判委员会秘书发现案件或事项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议不符的,应当及时层报至院长。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2019年5月22日通过的原《审判委会员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6 1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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