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诉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健康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纠纷,但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案件索引
(2022)吉0113民初258号
基本案情
原告刘爽与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芬、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俊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42694.21元、交通费1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40170.6元、护理费6740.55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65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05246.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5 日,原告和王豹等4个同村村民,到被告在九台区卡伦湖复地生态城的工地干活,该工地是开发商开发的在建楼盘,被告分包的是墙面贴砖。我们去的时候墙面砖已经贴完,被告让我们干的活是一些收尾的零活,按日结算工资,每天150元。原告当天下午被安排去售楼处楼顶,用绞磨机切割铁架。原告在干活过程中,机器飞出的铁片将原告左眼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长春圣安疼痛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眼睑撕裂伤,眼挫伤,左眼结膜裂伤、视网膜脱落伤等,现已治疗终结。第二次治疗出院当天,被告将原告约到被告公司,说给原告1万元,原告同意了,并且给被告出具了手续。但是被告的眼睛没有好,又先后做了两次手术,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方并没有承包、分包涉案卡伦湖复地生态城任何项目,并未雇佣原告,我方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应当驳回;2、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等与我方无关,因我方并未参与涉案工程承包,也没有雇佣过原告。综上,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原告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复地生态城工地打工。当天下午在干活过程中,左眼被机器飞出的铁片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医院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上眼睑撕裂伤,眼挫伤,左眼结膜裂伤、视网膜脱落伤。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中正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14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刘爽的误工期限应以伤后180日为宜;2、被鉴定人刘爽的护理期限应以伤后45日为宜;3、被鉴定人刘爽的营养期限应以伤后45日为宜。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刘爽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刘爽负担。
裁判理由
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纠纷,但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被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侵权行为可以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当中的特殊的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被告并非侵权主体,也没有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附: (2022)吉0113民初258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吉0113民初258号
原告:刘爽,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新春村3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芬,系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俊岭,系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爽与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芬、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俊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42694.21元、交通费19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40170.6元、护理费6740.55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65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05246.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5 日,原告和王豹等4个同村村民,到被告在九台区卡伦湖复地生态城的工地干活,该工地是开发商开发的在建楼盘,被告分包的是墙面贴砖。我们去的时候墙面砖已经贴完,被告让我们干的活是一些收尾的零活,按日结算工资,每天150元。原告当天下午被安排去售楼处楼顶,用绞磨机切割铁架。原告在干活过程中,机器飞出的铁片将原告左眼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长春圣安疼痛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眼睑撕裂伤,眼挫伤,左眼结膜裂伤、视网膜脱落伤等,现已治疗终结。第二次治疗出院当天,被告将原告约到被告公司,说给原告1万元,原告同意了,并且给被告出具了手续。但是被告的眼睛没有好,又先后做了两次手术,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方并没有承包、分包涉案卡伦湖复地生态城任何项目,并未雇佣原告,我方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应当驳回;2、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等与我方无关,因我方并未参与涉案工程承包,也没有雇佣过原告。综上,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原告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复地生态城工地打工。当天下午在干活过程中,左眼被机器飞出的铁片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医院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上眼睑撕裂伤,眼挫伤,左眼结膜裂伤、视网膜脱落伤。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中正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14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刘爽的误工期限应以伤后180日为宜;2、被鉴定人刘爽的护理期限应以伤后45日为宜;3、被鉴定人刘爽的营养期限应以伤后45日为宜。
本院认为,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纠纷,但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吉林省通程实业有限公司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被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刘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影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车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5 15: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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