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我院的党员。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机关单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工改保留之和,减去养老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基数,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其他津补贴可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聘用制书记员、法警党员交纳标准:每月10元。
(四)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办案津贴、法警值勤岗位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交纳党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第七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批准处分决定为止。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因工资审核延迟交纳的,须及时补交,补交数额从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当月算起。
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党费基数。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筒要情况,由机关党委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也可以提前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交纳党费,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交纳机关党委。不得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
第十三条 机关各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在收缴党费时,应当做到:(1)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2)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3)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严格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4)工作变动时,应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各党组织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 党总支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2-06 09: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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