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提升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考核实行逐级考核、分级负责制。由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党总支统筹安排,各党支部具体落实。
第三条 重点围绕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贯彻执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情况,主要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践工作成效等进行考核,以达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方向、制定措施、抓好整改的目的。
(一)思想建设:主要考核强化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专题学习教育开展,实施文化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建设:主要考核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发挥作用等情况。
(三)作风建设:主要考核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关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情况。
(四)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创新支部工作方法,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建立基层法院联系点、党建述职考核等“八项制度”等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两个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洁司法教育、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六)实践工作成效:主要考核是否紧跟上级党组织、院党组的重大决策,在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一般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考核一年一次,原则上于次年1月底完成。
第五条 日常考核由院里统一实施,一般采取抽查、听取汇报、集中查阅党建工作记录本、统一点评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是在被考核党组织完成自查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开展。机关各党组织向党总支述职,采取现场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由院里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各党组织向本部门全体党员述职,本部门党员向所在党组织(党支部或党小组)述职,由各党组织结合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年度工作总结自行组织开展。
第七条 机关各党组织年度述职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机关各党组织按照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考核统一部署,先期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并形成述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党总支。
(二)研判审核。党总支组织人员,对照考核要求,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机关各党组织述职报告进行逐个研判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
(三)民主测评。一般在举行机关党建工作现场述职考核会前10天,党总支将书面述职单位的党建述职报告统一放置机关内网供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各部门在综合党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指定3名同志按照测评打分标准和要求,对书面述职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四)现场考核。按照“集中时间搞述评,述一家评一家”的要求,召开机关党建工作现场述职考核会,由指定单位党组织书记作现场述职报告,参会领导现场点评,测评打分人员现场打分。
第八条 党建工作述职考核占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总分的10%。
第九条 考核结果采用10分制,分优秀(9一10分)、良好(8一8.9分)、一般(7-7.9分)、较差(6.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一般(含)以下的单位,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共产党员。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反馈意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列入下一年度党建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的党支部,由党总支约谈其党支部书记,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从严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考核部门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机关各党支部要对本部门党建述职考核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措施。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接受机关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2-06 09: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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